新修订的《商标法》,作出了一项正本清源的规定,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与其说是厘清,不如说是扫盲。“驰名商标”概念风行多年,在公众心里形成了一种认知,就是从字面理解它,无非是著名、知名之类。某企业说它的某商标“驰名”,就是想说它这是名牌。然而,这么多年下来,我们却被告知误读了,理解错了。
原来,“驰名商标”仅是一个英译词,其含义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无关,不是荣誉称号。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我国1985年加入这一公约,2001年时增加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后确立保护制度,其本意与国际惯例一脉相承,仅仅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
然而,其后举国上下都有意无意地发生了误读,使它变成一种“荣誉称号”。驰名商标制度确立前20年,商标局和商评委总共认定了不到300件驰名商标;但在此后10年间,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超过4000件。而一些地方政府则将申请驰名商标当作“政绩工程”,企业和品牌一旦挂上驰名商标称号,便一品得道、众品升天,大牟其利,大发其财,却把公众蒙在鼓里。
10余年后的厘清,让消费者明白原来上了一回当。但是,这些年形成的对驰名商标的固有心理认知,又岂会由此轻易消退?有这个心理认知市场,焉能没有企业借以牟利?驰名商标不让入广告,那用“著名商标”成不成?或者就用“知名”“家喻户晓”之类行不行?如果法无明文禁止,公众又认,企业又怎会不打此旗号,不叫“驰名商标”又有什么打紧?
正如专家所言,“在翻译时用了驰名商标这个词,确实容易引起歧义”。在10多年的广告轰炸下,消费者的想当然,使得“驰名商标”禁入广告后必然留下广告市场真空,不及时对这一真空作出明确界定与规约,“驰名商标”就可能出现各种变种,继续承接公众的心理认知需求。
而从概念论争的终极层面看,撇开“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特定内涵,在消费者一般性理解意义上,某个商标能不能宣扬?该不该有什么组织机构对这种知名度进行确认?企业能不能借此来宣传进一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显然,这一切都需要进一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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