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成功抢注一韩国按摩椅厂家的商标后,状告该厂家在中国的贴牌生产商侵犯其商标权。昨天上午,福州中院民三庭特意将该案搬到福建江夏学院模拟法庭内公开审理,让该校师生观摩庭审过程。
自认被侵权 状告贴牌生产商
豪中豪公司诉称:在中国,该公司是“BODY FRIEND”商标(注册号为6494145)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在按摩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0年。福建博捷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悬挂“BODY FRIEND”商标的按摩椅,并于2012 年9月,经福州海关出口到韩国。
由于第6494145号商标已于2011年经国家海关总署备案,博捷电子公司的产品被福州海关以涉嫌商标侵权扣押。被扣押的360台按摩椅,总价值超过18万美元。
豪中豪公司认为,博捷电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豪中豪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作为产品商标使用,并进行生产销售,误导公众,已构成商标侵权。为此,豪中豪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聚焦三个问题
11日的庭审中,被告博捷电子公司提出:韩国BODY FRIEND公司(以下简称“韩国公司”)是一家在韩国很有影响的按摩椅生产商。2006年,这家公司在韩国申请了有飞鼠图案的“BODY FRIEND”商标,并于2007年获得批准。
豪中豪公司原本为韩国公司代为生产按摩椅,然后贴标(贴与本案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出口韩国。2008年1月,豪中豪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并于2010年3月成功注册。这种行为引起韩国公司的强烈不满,所以取消了与豪中豪公司的合作,改选博捷电子公司为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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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捷电子公司据此认为:豪中豪公司在本案中的注册商标,系恶意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属于可被撤销的商标,其诉请应被驳回。韩国公司正在要求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撤销豪中豪公司抢注的本案注册商标。
原告豪中豪公司反驳称:该公司在申请本案注册商标的公告期内,韩国公司未提出异议。其所取得的注册商标早已得到中国国家工商总局的审批,是合法有效的,理应受我国法律保护。韩国公司如有意见,应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该商标被撤销前,韩国公司在中国国内擅自使用该商标就是侵权。
焦点二:两个商标是否近似
被告博捷电子公司称:韩国公司除了使用这个被原告抢注的商标外,还有使用其他与本案注册商标不一样的商标。原告注册的商标与韩国公司申请的商标进行对比,两者都由英文字母和图形构成,但商标图形明显不同,商标文字设计和排版不同。
原告豪中豪公司反驳称:原告注册的商标与韩国公司申请的商标,使用的英文字母都是BODY FRIEND,只是在字体、颜色方面略有区别。加上两个商标都贴在按摩椅上,这足以让一般公众产生混淆,属于我国《商标法》中所指的同种近似商标,明显构成了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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