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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被判三年——“喜之郎”果冻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3-04-08

 

庭审现场

4月3日上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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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胡尚峰、潘建为从宁乡县老粮仓镇隆星光处购买了一套生产水果冻的机器。随后,被告人胡尚峰、潘建为合法租用宁乡县双凫铺镇原粟溪村小学礼堂作为生产车间,并与宋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宋某某提供假冒“喜之郎”商标的水果冻封口、包装、生产技术及相关原材料,由被告人胡尚峰、潘建为进行生产、加工,由宋某某负责销售,宋某某支付给二被告人每件6元的加工费。从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胡尚峰、潘建为共生产加工假冒“喜之郎”25g水果冻10059件,其中54件因被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查获而未售出,其余全部交由宋某某销售。被告人胡尚峰、潘建为从中非法获利50025元。2012年7月10日,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告人胡尚峰、潘建为加工现场查获54件假冒“喜之郎”25g水果冻(5公斤装),标有5公斤“喜之郎”水果冻纸箱4050只,灌装机1台,印刷日期的模板1只,标有“喜之郎”水果冻的商标标识54800件。经查实,25g喜之郎低价水果冻5公斤散装批发价格为50元每箱,零售价格为65元每箱。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建为、胡尚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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