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香醋”集体商标诉讼案12日下午在镇江市中院开审。
2004年,该市主要醋企发起成立镇江醋业协会。次年,协会申请了“镇江香醋”、“镇江陈醋”国家注册商标,对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制定了统一且严格的生产标准。但各地仍有许多小作坊大量假冒镇江香醋。为此,该协会把镇江恒仙调味品公司及其经营者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方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提出的10万元赔偿要求难以承受。法庭将择日宣判。
镇江中院主审法官提醒有关厂家,“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是集体商标,归镇江醋业协会所有,未得授权就擅自使用属违法行为。 (聂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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