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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月饼"商标案终审 名称专属香港荣华

    发布时间:2009-05-15

     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荣华月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今明公司赔偿上述两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不同厂家荣华月饼孰真孰假

     生产荣华月饼的厂家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荣华公司)可追溯于1950年成立的香港元朗荣华酒楼。经过30多年发展,1980年4月,香港荣华公司正式成立。为拓展内地市场,1994年由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荣华公司)。

     近年来,香港荣华公司不断接到消费者的咨询电话,反映有些超市同时售卖不同厂家的荣华月饼。实际上,有市民反映,与市面出售的荣华月饼相关的厂家除了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外,还有澳门荣华、中山荣华、顺德荣华。

香港荣华打起商标保卫战

     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认定“荣华”及其“花好月圆+荣华”组合标识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商标的样式规范使用,不能故意模仿香港荣华月饼,将变形的“荣华”文字从图形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故今明公司在月饼上直接标注“荣华月饼”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损失10万元。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由于事实上已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法院还将“荣华”认定为使用于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

     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苏国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当,应认定“荣华月饼”为香港荣华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院同时认为,今明公司没有规范使用苏国荣许可的商标,而是将圈内的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摹仿香港荣华公司同样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 

     港企入乡要随俗,商标应先注册

     据业内人士介绍,香港荣华屡陷“侵权门”,可能与该公司不了解内地商标注册制度有关。国际上商标确权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保护;二是采取使用在先原则的商标制度。我国大陆地区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但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商标,而香港则不同,其采取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谁使用在先就保护谁。因此地处香港的荣华饼家公司在成立后的40多年里尽管一直使用“荣华”商标,却没有在内地申请注册“荣华”商标。

    多位知识产权法律界人士提醒,企业要及时了解各地知识产权规定,及时注册保护自己的商标等权利,防止因他人恶意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戎明昌通讯员/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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