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4日
原告:广药集团
被告:香港鸿道集团
【案情】
2012年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公告称,广药集团是在5月1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的。
王老吉凉茶之所以有红罐绿盒之分,是因1997年起到2000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先后两次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鸿道集团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至2010年5月2日。后鸿道集团又将该商标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可是,在2002年和2003年,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200万港元后,先后签署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两个补充协议,将商标租赁期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补充协议的签订存在恶意串通,正是本次仲裁的焦点所在。
根据仲裁的结果,两个补充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至2010年5月2日已终止。而2010年5月2日后,鸿道集团继续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的行为已属侵权。
入围理由:商标权是企业技术与品牌的法律凝聚,在中国正在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大国转向的过程中,王老吉商标案告诉我们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增强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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