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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卷烟厂称撤销中南海品牌是“无聊的炒作”

    发布时间:2009-04-15

  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无论从关怀公众健康、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或维护法律尊严考虑,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都是十分必要的。


  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这是记者13日从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获悉。


  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


  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等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与会代表支持撤销北京卷烟厂的“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他们认为,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而且还误导消费者,可以说它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项相抵触。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王克安主任表示,将尽快将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王君平厂家:这是无聊的炒作又讯 “这是无聊的炒作。”昨天,记者联系上北京卷烟厂品牌部,提到商标会不会被撤销,工作人员连呼不可能,他表示“中南海”商标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申请注册,一切手续都规范完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在此之后才增加,按规定商标继续有效。


  记者查询确认,“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正时增加的条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可能要几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申请属于商标争议案件,此类案件积压较多,目前才评审到2005年底提交申请的案件。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无法对该申请作出结论,必须等进入评审阶段后,组成合议组一起讨论。记者询问是否要等几年时间,工作人员表示有可能,但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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