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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冒用“飞利浦”文字及广告语

    发布时间:2009-04-10

       因商标被仿冒,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仿冒者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菲浦公司和浙江飞迪亚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40万元人民币。


  发现“李鬼”


  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驰名商标“飞利浦”和“PHILIPS及图标”的所有权人。但该公司发现,上海菲浦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了“PHIDIAS及图标”的商标,并使用“香港飞利浦换气扇”“香港飞利浦照明”“拥有飞利浦生活更幸福”等用语,而浙江飞迪亚斯公司不但将其注册商标“PHIDIAS”许可上海菲浦公司使用,还参与了这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07年,飞利浦公司以PHILIPS商标所有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上海菲浦公司和浙江飞迪亚斯公司在其出品的浴霸、换气扇、吸顶灯等多项产品上,使用了“香港飞利浦”商标和“拥有飞利浦生活更幸福”的广告用语,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混淆商标法院查明,上海菲浦公司、浙江飞迪亚斯公司与一家名为“香港飞利浦”的公司(于2006年9月在香港注册,唯一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温州人林某)签订联营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制造开关、插座、浴霸、换气扇、灯具等产品,由香港飞利浦公司提供内外包装,产品主要部件由飞迪亚斯公司承担,并由菲浦公司和飞迪亚斯公司共同承担组装和包装。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飞利浦”文字,还在其生产、销售的换气扇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拥有飞利浦生活更幸福”等用语,明显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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