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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商标申请有新规 对提交材料提出相应要求

    发布时间:2009-03-17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注意的事项作出说明,并对提交的材料提出了相应要求。


  通知指出,报刊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一是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二是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三是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对于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通知规定应当符合两项要求:一是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二是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通知同时对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两种途径作出说明:一种途径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另一种途径是在商标注册补正程序中提交。(宗边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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