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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红杉树”商标 带走造假者自由

    发布时间:2011-08-08

日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沈某销售假冒“红杉树”等注册商标卷烟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曾因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非法生产卷烟,两次被常熟市烟草专卖局给予行政处罚。此后沈某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期间,在常熟市虞山镇某烟杂店等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货值金额近20万元。法院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结合沈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据介绍,自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常熟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4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70万余元。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3件,其中刑事、行政案件已全部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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