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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上“卡斯特”罚款三百万

    发布时间:2009-01-07

  本报讯 眼下温州酒类市场上,葡萄酒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于是,一些葡萄酒经销商在“傍名牌”上下功夫,其结果自然是可想而知。浙江银星经贸有限公司经销商标侵权商品“法国卡斯特”葡萄酒 ,上月底,泰顺县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法国卡斯特”葡萄酒1020瓶,罚款人民币300万元。
  去年8月14日,接群众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区的浙江银星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获该公司经销的中文标注为“法国卡斯特”的葡萄酒170箱。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公司从2006年12月起至案发止一直在经销该品牌葡萄酒,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经查明,拥有“卡斯特”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品牌运营商是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此商标属于第33类,于2000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颁发商标证书。当事公司浙江银星经贸有限公司未经“卡斯特”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自2006年12月起,先后从北京东海鑫业国际酒业有限公司购进中文标注为“法国卡斯特”的系列葡萄酒6个品种共计37246瓶(每瓶750毫升),而后加价在温州地区进行销售,至去年8月被工商部门查获为止,已销售上述各品种葡萄酒36226瓶,剩余1020瓶被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查封,非法经营额达468万余元。根据这些事实,工商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卡斯特”葡萄酒品牌在中国的运营商,凡未经“卡斯特”中文商标注册人授权或许可,擅自在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或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均构成侵权。同时他们希望在合法经营与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一起与广大葡萄酒经销商实现品牌资源共享,最终取得双赢。  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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