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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商标官司 “中国”告倒“北京”

    发布时间:2009-01-07

        本报讯(记者高健)“GOOGLE”之争近日由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谷歌)使用“谷歌”名称,对原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歌中国)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北京谷歌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谷歌”字样,赔偿谷歌中国10万元。

  谷歌中国诉称,美国GOOGLE公司是全球著名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公司,谷歌中国系由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美国GOOGLE公司于2000年注册了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GOOGLE”商标。去年,国家工商局认定“GOOGLE”为驰名商标。谷歌中国是“GOOGLE”和“谷歌”商标的被许可人。北京谷歌恶意注册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美国GOOGLE公司以及谷歌中国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因此,谷歌中国要求北京谷歌变更名称并索赔20余万元。

  北京谷歌则认为,美国GOOGLE公司对“谷歌”名称不享有在先权利,且谷歌中国的投资方是谷歌爱尔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谷歌爱尔兰与美国GOOGLE公司的关系,不同意谷歌中国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享有驰名商标权和翻译名称权,且该翻译名称“谷歌”根据在先受理原则享有了企业字号的合法权利,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侵犯了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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