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半年多的“五粮液”起诉“七粮液”商标侵权官司终于落下帷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称,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公司损失。
“五粮液”诉 “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件7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五粮液”胜诉。 法院判决书显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五粮液的代理律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刘一宏告诉记者,他们对此判决满意。
原告五粮液称,“五粮液”是原告方生产经营享有的注册商标。而被告生产销售的白酒宣传袋上、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七粮液”酒名,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属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七粮液”代表在法庭辩论中表示,他们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
据了解,“七粮液”生产商2009年从河南迁至北京,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处于白酒市场中低端,价格在200元/瓶内。近日,记者多次联系“七粮液”负责销售的主管和客户经理,其对此判决均不予评论。
由于白酒市场的火热,四川白酒侵权案例近期屡见不鲜。五粮液代理律师刘一宏对记者表示,“七粮液”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能作为以后案件的参考标准。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还有“三粮液”、“九粮液”等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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