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700-0065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真假“乐天”一审见分晓

真假“乐天”一审见分晓

    发布时间:2011-07-27

近日,备受关注的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诉中国香港乐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乐天公司)等3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本报2010年8月6日5版曾作相关报道)。经法院审理认定,中国香港乐天公司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赔偿乐天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

据介绍,“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系目前市场上较受消费者喜爱的咀嚼食品之一。自2008年底起,国内部分区域的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由“香港乐天国际集团监制”的木糖醇口香糖,该商品瓶贴与乐天公司“乐天”木糖醇口香糖极为近似。实际上,中国香港乐天公司系一家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公司,与乐天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审理后认为,中国香港乐天公司已构成“借助登记‘香港乐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这一合法形式,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的关联关系产生误认”的侵权行为。

此外,法院还认定中国香港乐天公司仿冒“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特有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上述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临沂市三巧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亦被法院判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者杨强 通讯员何暄)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700-0065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