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诉中国香港乐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乐天公司)等3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本报2010年8月6日5版曾作相关报道)。经法院审理认定,中国香港乐天公司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赔偿乐天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
据介绍,“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系目前市场上较受消费者喜爱的咀嚼食品之一。自2008年底起,国内部分区域的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由“香港乐天国际集团监制”的木糖醇口香糖,该商品瓶贴与乐天公司“乐天”木糖醇口香糖极为近似。实际上,中国香港乐天公司系一家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公司,与乐天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审理后认为,中国香港乐天公司已构成“借助登记‘香港乐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这一合法形式,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的关联关系产生误认”的侵权行为。
此外,法院还认定中国香港乐天公司仿冒“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特有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上述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临沂市三巧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亦被法院判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者杨强 通讯员何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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