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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可以对抗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08-12-27

        她利用祖传技术一直生产标有当地地名的肉丝面。10年后,一家公司注册的面食食品商标中含有该地名。她继续经营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

  桃江古时便有“面食之乡”的美誉,但由于种种原因,已很少有人从事面食制作。从1997年起,李蕙看准商机,利用祖传技术、配方,经营了一家面食品厂,其生产的肉丝面是主打产品,其包装一直标有地名“桃江”字样,并因为口味不错,逐渐拥有了一定知名度。

  2007年6月,当地一位企业家为重振“面食之乡”的美名,塑造地域品牌,专门成立了一家经营面食食品的公司,并申请注册了“桃江”文字商标。食品公司认为,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垄断使用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李蕙虽被一再警告,仍使用“桃江”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请法院,要求判决责令李蕙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桃江”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蕙已经生产标有“桃江”字样的肉丝面并拥有一定的知名度,故食品公司无权禁止李蕙继续使用,遂判决驳回了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者,仍有权继续使用。本案中,李蕙即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

  首先,李蕙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连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事实,且继续使用出于善意。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使用的事实;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必须注意的是,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李蕙的情况与之吻合:李蕙在食品公司申请注册“桃江”商标前,已经在自己的商品上连续使用“桃江”字样达10年之久,且早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行为,必须是具有“明知”、“应知”不能为而为之,或者“足以造成误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妨害商标权人权益的主观过错。就本案而言,一方面,李蕙原来以及继续沿用的目的一直是为了自己生产,没有也不想使自己的产品与食品公司的同类产品相混淆,即不是出于侵害食品公司利益的目的生产肉丝面;另一方面李蕙不属误导消费者。李蕙标有“桃江”字样的肉丝面,因已拥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原有消费者的误认。

  其次,李蕙有继续使用“桃江”商标的权利。一方面,《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了两项内容:一是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二是反对商标抢注。另一方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桃江系地名,以该地名注册的“桃江”商标,当然属地名商标。桃江作为地名,源远流长,“面食之乡”的美誉自古有之,即“桃江”作为地名和“面食之乡”都有相当知名度。消费者能够通过区分生产者及其他相关标识,对李蕙、食品公司生产的面食加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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