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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男孩"事件 突显我国音乐著作权意识缺失

    发布时间:2011-07-05

2010年年底,一部由青年导演肖央执导的11度青春系列电影之《老男孩》不仅让“筷子兄弟”组合迅速走红,片中由演唱的同名主主题曲更是深入身心,谁随都能随口场上几句。“青春如同奔流的江河,一去不回来不及道别。”然而,这首改编自日本歌曲 《谢谢》的歌曲日前却被爆未获日本版权公司许可,“筷子兄弟”擅自翻唱有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筷子兄弟”是否会被禁唱,成为下一个“旭日阳刚”?

主题曲涉嫌侵权 版权方维权难

电影《老男孩》的走红让“筷子兄弟”的人气迅速提升,但有关电影主题曲《老男孩》涉嫌侵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这首歌的著作权人是日本作曲家大桥卓弥,原版歌曲名为《谢谢》。我们在去年12月通过日本版权公司授权,获得了这首歌曲在中国的演唱权、发行权和改编权。”北京美力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音乐)宣传部负责人何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很多唱片公司希望能得到《谢谢》的改编权,但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如愿以偿,日方经过考虑将《谢谢》的版权卖给了美力音乐。

何苗介绍,美力音乐在获得授权后,计划对歌词进行改编,重新包装,由公司旗下艺人进行翻唱。但“筷子兄弟”的提前抢唱打乱了公司计划,让公司蒙受损失。

当被问及是否会采取维权行动,何苗坦言:“日本方面希望追究‘筷子兄弟’的责任,委托我们公司帮助搜集整理相关证据,不过由于过程繁琐我们还是选择放弃。”何苗希望通过这件事能够引起业界对版权合理使用的重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使用,在使用之前应和权利人取得沟通,理清版权关系。

记者随后就此事采访“筷子兄弟” 的经纪人,但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完善合同细节 规避版权风险

为何音乐作品受到侵权却放弃维权,维权难点又在哪里?在音乐版权的引进和输出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版权合同约定中又该注意哪些事项以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版权法律服务及版权贸易工作,特别是在音乐、影视剧等领域有所研究的北京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陈。刘晓陈认为,美力音乐要想维权,首先要看其取得的权利内容和属性如何。如果仅仅取得的是改编权和发行权,那就无权对该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如复制、现场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主张权利。从属性上来看,如果美力音乐取得的并非是独占性排他性权利,就无法对“筷子兄弟”的翻唱行为主张任何权利。“日方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当然,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维权,要考虑的问题很多,例如中国法律的规定、执法环境、维权成本等。”

刘晓陈告诉记者,相对于美国、日本这些在音乐著作权领域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国家而言,我国的著作权管理意识和管理体系都需要有一个质的提升。具体到版权引进活动中,可以归纳为3个步骤:即确权、明权、保权。首先要确认相关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情况,要通过第三方或是其他途径进行版权调查,确认谁是真正的版权人,这也是进行版权交易谈判的前提。其次要以文字形式明确规定取得的权利的内容和权利属性、权利范围和期限、权利的保留和延展等等。最后要保障权利顺利实施,主要包括对授权方和第三方的约束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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