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经只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与可口可乐打过“一元钱官司”打过一元钱官司的姚明。昨日,再因为“姚明一代”被武汉一体育公司侵权而将该公司搞上了法庭,这次姚明可没有“留情”,向被告公司提出索赔1000万元。
索赔金额提至1000万
15日9时,该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姚明本人未出庭,全权委托两位代理律师。
姚明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还将原告的肖像用在产品及宣传中。同时,被告公司在其产品和宣传中,曾标注“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指定运动装备”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犯了姚明的姓名权、肖像权。由此,原告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权行为。
本案起诉阶段,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300万元。而15日开庭时,原告请求将索赔金额提高至1000万元,并要求被告在多家媒体上公开道歉。
原告方指出了索赔1000万的依据。姚明有极高的市场号召力,而商业广告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在姚明为国际品牌锐步代言期间,锐步公司每年向他支付基本的广告费约为450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从2009年成立至今已侵权两年,却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被告:“姚明一代”泛指名为“姚明”的一代人
被告公司则认为,其行为既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没有侵犯姚明个人的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侵权的经营者才可提起诉讼,而姚明并非经营者,无权提起诉讼。
对于“姚明一代”商标是否侵犯姚明的姓名权,被告公司称该商标是香港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表现的是与姚明和所有名为“姚明”者同时代的人。且该商标将“姚明一代”的字样与图形商标一起使用,形成一个整体,而非突出使用“姚明”二字。被告在使用该商标时,已经明确表明与姚明本人并无关联,不会引人误认。
另外,被告使用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指定运动装备宣传,是经上述俱乐部许可的。该公司也并未在宣传中使用姚明肖像,若出现则是产品专卖店的私自行为。
原告:“擦边”商标会引消费者误认误买
针对被告方的辩论意见,原告方举出大量证据表明,被告公司产品及其专卖店中,有姚明的亲笔签名及肖像作宣传,这就是为了使其商品与姚明产生关联。“姚明一代”商标中的文字,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是姚明推出的新一代产品,甚至推论该公司是否还会推出“姚明二代”、“姚明三代”。这种文字上打擦边球的方式,是利用姚明的商业价值吸引消费者,导致了误认误买现象。
本案将择日宣判。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