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集中宣判了4起商标案,针对一些企业搭名牌便车、注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法院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重新对这些近似商标作出裁定。法院的判决对企图通过“傍名牌”获利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傍名牌”案件逐年递增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仪军介绍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品牌意识在逐步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关注程度也在逐步提高。一些小企业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利用消费者关注品牌的心理,在注册自己商标时使用和知名品牌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样的品牌易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对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也是一种侵害,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
是否“傍名牌”法院要考察
如何判断两件商标是否近似,仪军介绍说,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对争议商标要做到全方位的考量,其中商标是否在读音、外形和意义上存在相同或近似是法院考虑的3个主要方面。
在当天宣判法国欧尚集团诉商评委一案中,欧尚集团以其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Auchan及A小鸟图形”被晋江爱都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都公司)恶意抄袭为由,起诉要求商评委对爱都公司的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法院对比两件商标后认为,爱都公司的商标图形与欧尚集团“Auchan及A小鸟图形”商标图形相同,欧尚集团早在1983年即在法国注册了该商标,爱都公司将欧尚集团享有著作权的“A小鸟图形”作为被异议商标的主要部分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在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诉商评委一案中,该公司就福州芬香公司申请注册的“金皇鱼”商标提出争议,表示“金皇鱼”商标与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知名食用油商标“金龙鱼”构成近似,要求商评委撤销“金皇鱼”商标争议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法院认为,虽然两商标的文字部分存在“龙”、“皇”之差,但二者在呼叫、视觉效果上仍然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特别是考虑到“龙”、“皇”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文语言习惯中的特定含义和关联性,普通消费者在对二者进行识别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金皇鱼”商标已经构成了对“金龙鱼”商标的摹仿。
仪军还表示,除了考虑形、音、义3方面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考虑到这些品牌商品的生产渠道、使用领域等多方面因素,做到完整、综合的考察。
企业索赔存在困难
“判决数额与我们索赔的金额相差较大,我们需要回去研究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11月24日,广东哥弟时尚研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弟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据了解,哥弟公司在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哥弟GIRDEAR”等多件商标被东莞市姚领皮革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领公司)使用在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哥弟公司为此索赔300万元。而法院当天一审判决姚领公司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赔偿数额确定为25万元,哥弟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需要考虑。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是一个难点。企业在索赔时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侵权企业的获利情况及自身的损失,而这些证据往往不容易取得。仪军法官介绍说,在不能证明侵权损失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提供一些其他证据,比如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商标时的许可费用、企业的市场利润等等。
仪军表示,虽然品牌观念已经日渐深入人心,但针对一些企业的不合法行为,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更要慧眼识真,避免遭受损失;企业也要提高品牌意识,想通过“傍名牌”打擦边球获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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