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消息,针对近期中兴通讯与华为在德国围绕RoHS标识若干争端事宜,中兴通讯特通过网易科技发表三点声明,称德国法院发布的临时禁令非正式判决,仅是临时措施,中兴通讯在华为获得该项商标注册前1年就已经停止相关标识使用,对经营并无影响。此外,声明中还称,华为无权将RoHS标识注册为商标,中兴通讯已经在欧盟申请撤销。
日前华为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对中兴通讯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其侵犯了华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随后中兴通讯向网易科技发布官方声明,宣布已在中国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中兴通讯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若干重要专利递交了诉状。二者开打专利大战。
昨日(11日)华为公司赢得了针对中兴通讯德国公司商标侵权的初始禁令。根据法院判决书副本,该禁令于5月2日由德国汉堡法院颁布,内容是禁止中兴在其USB数据卡上使用华为的一项注册商标,并禁止销售印有该受特定法律保护商标的USB数据卡。(程贺)
声明全文如下:
针对近期中兴通讯与华为在德国围绕RoHS标识若干争端事宜,中兴通讯特此声明如下:
1、临时禁令非正式判决,是一项临时措施
针对昨日媒体就华为起诉中兴通讯德国公司商标侵权案,德国一家法院已于5月2日对中兴通讯发布初始禁令的报道,中兴通讯特说明如下:
所谓“临时禁令”并非法院实体判决,此项禁令在华为向法院单方面申请后即可获得,仅属于诉讼前的临时救济措施,最终是否侵权,需要等待法院的实体判决。如果最终法院认定中兴通讯不侵权,华为需要承担中兴通讯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中兴通讯目前尚未收到华为诉中兴通讯商标侵权的诉状。
2、中兴通讯在华为获得该项商标注册前1年就已经停止相关标识使用,对中兴通讯经营无影响
2009年7月14日,中兴通讯已经停止在新产品使用该标识,2009年11月4日华为才向欧盟提起相关商标申请,2010年5月27日获得欧盟审核通过。
显而易见,华为意图以2009年11月4日之申请之商标权利、2010年5月27获得之正式权利,起诉中兴通讯2009年7月14日前之行为,灰度手段在技术、市场与实质性法律诉讼之外。
但是,我们认为技术、市场、实质性法律诉状之外的手段不应该成为竞争主流,路障改变不了中兴通讯进军欧洲市场的决心。这项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月12日消息,针对近期中兴通讯与华为在德国围绕RoHS标识若干争端事宜,中兴通讯特通过网易科技发表三点声明,称德国法院发布的临时禁令非正式判决,仅是临时措施,中兴通讯在华为获得该项商标注册前1年就已经停止相关标识使用,对经营并无影响。此外,声明中还称,华为无权将RoHS标识注册为商标,中兴通讯已经在欧盟申请撤销。
RoHS是欧盟环保认证通用标识,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它既不是某家企业“专用”的环保标识,更不是企业自身某个“产品”的标识。这就如同将“节能”二字进行少量的图形化设计,作为家用电器的商标一样,缺少合法性。
由于欧盟商标申请的程序与中国不同,不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华为在这4个字母基础上,进行了细微的图形化设计,便将其申请为所谓商标。中兴通讯基于自身利益和行业利益,已经向欧盟提起该商标的撤销程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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