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希望自己的商品能够大卖,因此一些商家就看中了其中的“商机”,日本动画片《哆啦A梦》自在中国播出以来,“哆啦A梦”的名称和“机器猫”的形象,就被中国的孩子们所熟知和喜爱。较高的知名度背后,形成的是较高的商业价值和利用率,于是乎,国内的一些厂家不约而同将“哆啦A梦”品牌搬到童车上,以期大卖,结果是吃了侵权官司。
2009年,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转授权获得了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志、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人物形象的促销权和商品权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及侵犯“哆啦A梦”形象的行为付诸诉讼。当年,艾影公司发现,国内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精英车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三合顺工贸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约而同地擅自生产、销售了使用“哆啦A梦”形象的童车。不久,艾影公司派律师来到南京建宁路一家百货大市场内王某的店铺中,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分别买回了相关的“山寨”儿童三轮车,并由公证机构出示公证书,为接下来打侵权官司做铺垫。
诉状中,艾影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求南京中院判令上述公司停止侵权,并各支付赔偿金50万元,此外,南京的小老板王某在不能提供销售产品合法来源时也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众被告还必须承担其制止侵权所产生的费用。
南京中院认为,艾影公司作为涉案权利的使用权人,其权利从根本上来源于原始著作权人,并且经过了前后衔接的连续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享有的涉案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尽管中路公司在2006年7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期间曾获得过生产“哆啦A梦”童车类产品的授权,但被诉侵权童车上的生产时间超出了中路公司获得的授权期间,另外,童车所贴的厂商标识、轮胎、“3C”标志与精英公司或三合顺公司的信息相符。他们将“哆啦A梦”的形象用于生产童车,是对“形象商品化权”的侵犯。
因此,法院判决:中路公司、精英公司、三合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哆啦A梦”形象的童车产品,艾影公司获赔经济损失50万元,小老板王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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