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曾有这样一首打油诗:“‘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打油诗形象地道出了总舵购物者对而今一些“名牌”版本五花八门、常年折扣不断现象的疑惑。令消费者看不懂的是,都是“名牌”,为什么要打折呢?让人更感到惊奇的是,各种“世界名牌”在一些超市、名牌专卖店都有多个不同的版本,且产地各异。像“华伦天奴”、“老人头”、“袋鼠”、“鳄鱼”、“保罗”这些知名的品牌都有多种不同的名称。虽然名称都不尽相同,但是都围绕着相同的“主题”,比如“华伦天奴”就有“华伦天奴 古柏”、“华伦天奴 安东尼”、“卓凡尼 天奴”等几种不同的名称,据说各种叫法的华伦天奴在国内多达120多个。
近几年,“傍名牌”的案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复杂性。1.将他人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合并使用。不法分子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后,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2.不正当转让商标使用权。将自己的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的境外注册的“傍名牌”的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淡化商标的标注,突出标注包含有其他驰名商标、注明商标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3.将知名企业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到香港等地注册为新的企业及商标并进行生产,将境内外一些驰名商标、注明商标、知名企业字号到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为企业名称火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名称火商标,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境外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达到“傍名牌”的目的。而是法律使用边缘性。由于该类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在法律使用方面存在边缘性。违法者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在产品的包装和经营场所上使用国外的企业名称;而已并显著地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违法手段多变性。“傍名牌”违法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作虚假标示,在经营场所以及店堂的装潢、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国外名称进行“傍名牌”的商业欺诈。四是消费者难以辨认。对以“傍名牌”上的商标图形,不法者处于积虑地在细枝末节出处精心筹划,使消费者莫辨真假。比如“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是几瓣?恐怕没有几个消费者能清楚辨认。
从当前工商部门查获的情况看,“傍名牌”的形式不断翻新,其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受“傍名牌”侵扰的国内外名优企业越来越多,工商部门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困难。“傍名牌”现象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难点。更为严重的是,这一现象的蔓延将会严重阻碍中国打造国际品牌的进程,影响中国的国际竞争力。要从根本上遏制“傍名牌”对商标专有权和消费者的侵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尽快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可以适用于制裁“傍名牌”行为,单针对性不够强,在具体适用法律条文时容易产生一些歧义和不同理解,从而影响打击力度。因此,必须通过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傍名牌”违法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为予以禁止,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严重的“傍名牌”行为,应列入“侵犯知识产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加强企业与工商部门的协商沟通机制。企业应与工商部门子偶的那个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联系与沟通机制,互通情况,从源头上遏制“傍名牌”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知名企业和商标所有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整治行动;知名企业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市场“傍名牌”的信息,随时为工商部门提供可靠、准确的安检线索,工商机关对“傍名牌”的违法行为查处后,被侵权企业应向“傍名牌”的生产商、销售商、索赔侵权损失。更重要的是企业应采取游历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特别在产品质量、商标使用以及在合同订立、旅行等方面,都应制定有关管理、保密等制度,切实管好自己的商标,防止被他人盗用。
(三) 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严加整治“傍名牌”。“傍名牌”行为无论从其表现形式还是从其实质来看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有权,这是毋容置疑的。但由于其行为的复杂性和多边形,在具体适用法律条文上,应灵活运用现在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其查处。一是对于主管上有恶意大量制售“傍名牌”商品的,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严重侵害了知名企业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而是在客体方面利用产品的包装、装潢,或在经营场所装潢、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广告使用“傍名牌”的,可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定性,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三是对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又“傍名牌”的,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查处。除此之外,如地方法规有更明确定具体地对“傍名牌”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亦可按照地方法规规定严加查处。
作者单位: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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