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器设备厂于2010年8月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商标,不过国际知名企业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下称ABB公司)针对“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3月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ABB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13年4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4年2月,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ABB公司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在行政诉讼。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2016)京行终2999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存在中文与英文的差异,但是根据ABB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所提交的网络翻译结果和图书馆查询资料,以及其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能够证明英文“ASEABROWNBOVERI”与中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具有对应关系。同时,考虑到沈阳电器设备厂与ABB公司同属电器行业,而ABB公司在电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沈阳电器设备厂对ABB公司的中文与英文商标理应知晓,结合沈阳电器设备厂曾经在其他类别上抢注过ABB公司的商标,以及抢注域名的情况,故沈阳电器设备厂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难言善意。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志本身方面已经构成近似。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相关服务从目的、对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外文商标近似性的判断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听小知唠一唠。
1、英文商标中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英文词汇的熟识程度。
就相关公众而言,有的商品和服务对应的相关公众英文水平可能高,有的商品和服务对应的相关公众英文水平可能低,应个案分析、区别对待。
另外,有的中文对应数个英文,其中可能一两个英文是我们熟知和常用的,但是有的英文可能是我们不熟悉的。有的英文列入了四级词汇表,有的英文列入了六级词汇表,有的甚至没有列入词汇表。判断的时候应该考虑相关英文在相关公众中的熟知程度,对于相关公众不熟知的,不宜判断为近似商标。
2、英文与其他外文有别。
因为我国目前学校的外文教育以英文为主,所以在我国人们对英文认知程度较高,当英文商标含义与中文商标含义相同时,更容易产生混淆。而其他语言在我国掌握的人很少,一般情况下即使其他语言的商标含义与中文商标含义相同,因相关公众没有辨识能力,也不易产生混淆。所以,在判断的时候英文商标有别于其他外文商标。
3、中外文商标间是否为唯一的对应关系。
这里主要指中英文商标。中英文商标之间如果是唯一的对应关系,或者即使英文商标有其他的翻译也是与中文商标很接近的,认定近似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中英文商标并非唯一的对应关系,英文商标翻译成中文有若干种并不相同的中文意思,那么不宜认定为近似商标。
4、考虑诉争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产生了知名度。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时间较长并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的商标,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产生了混淆,那么应该尊重这种市场实际,不宜认定为近似商标。
由此可见,在判断中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时候,应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而主要的判断原则,在考虑相关公众的基础上,从音、形、意和整体四个方面对中外文商标进行比对,从而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其他权利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原作者:毛立国
文章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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