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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卡罗”傍名牌法院判赔近50万元

    发布时间:2008-11-20

        平阳个体户刘先生因将“卡罗”作为其经营的摄影店字号,并突出使用、虚假宣传,侵犯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商标权。日前刘先生被判赔偿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49.5万元。记者从温州市中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赔偿金额刷新了温州市类似个体户侵权案件的赔偿纪录。

  从事婚纱摄影的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2000年开始将“卡罗”作为企业字号,并且将“卡罗、KARO、屋顶图形”作为服务商标和店面装潢使用至今,该公司于2002年4月14日取得“卡罗、KARO、屋顶图形”注册商标,经过持续多样的宣传和推广,“卡罗”商标和字号在温州地区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刘先生经营的平阳县鳌江镇卡罗摄影室,位于平阳县鳌江镇天元公寓D幢,与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从事相同的婚纱摄影服务。其经营的企业原名为鳌江镇煌家风采摄影店,在2003年11月变更为鳌江镇卡罗摄影室。业主刘先生在其营业场所、宣传资料、产品包装、服务标识和汽车车身上使用和突出使用了“卡罗、KARO”和“屋顶图形”,并在服务中宣称系国际连锁企业。其发放给用户的金卡上标有“卡罗数码婚纱摄影”、“法国卡罗婚纱摄影”等明显文字,在网络上宣称为“平阳卡罗数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门楣、店堂、摄影室的预约卡上则都标有“卡罗”两字。

  2004年6月,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平阳县鳌江镇卡罗摄影室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同年7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认自2003年11月起,平阳县鳌江镇卡罗摄影室侵犯了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平阳县鳌江镇卡罗摄影室同意在2004年9月1日前更换侵犯商标权的涉案店招、装潢和汽车车身上的商标、图形和文字,如不履行停止侵权的义务,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有权从2004年7月起按每月2万元追究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2008年4月,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发现平阳县鳌江镇卡罗摄影室并未按约履行停止侵权的义务,针对自己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继续中。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就刘先生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今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10月底,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刘先生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卡罗”字样的企业名称、营业场所装潢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万元;承担原告温州市卡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5万元;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同时,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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