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而由于商标缺乏显著性,常被商标局驳回。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欲在网上银行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财付通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因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遭遇驳回。历经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及两轮行政诉讼程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针对“财付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网上银行、保险等服务上,并未构成仅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质量等特点的情形,据此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对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的原审判决。
据了解,2014年1月,腾讯公司提出该案申请商标即第13891915号“财付通及图”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等第36类服务上。
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腾讯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5年6月,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以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腾讯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付通”3字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而“财付通”并非汉语中的固定、常见词汇,其可以为解释为“财付通畅”“财付通道”等含义,对于网上银行、保险等服务的相关公众而言,“财付通”3字并未形成对上述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腾讯公司在第36类金融服务、保险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第4837283号“财付通”商标核准注册的事实,也表明该词汇并未直接描述相关服务的特点,且申请商标左上方还增加了“TENPAY.COM”及钱币与曲线图形要素,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整体的显著性。另外,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财付通”在第三方支付行业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识别性。因此,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网上银行、保险等服务上并未构成仅仅直接表示相关服务内容、质量等特点的情形。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商评委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
在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时候,具备显著性是首要的判断标准。从主观上说,相关公众应当能够将该标识作为商标来识别,而客观上看,该标识应该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作用。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个因素主观性都比较强,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成为商标授权实务中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人们用以申请商标的标识形态万千,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日趋复杂。在实践操作中应不断总结经验,方可提高商标授权的司法审查水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作者:毛立国
文章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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