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知己们,还记得“羊羊羊”的恒源祥广告吗?今天小知看到一则新闻,恒源祥公司与恒派彩羊公司联手维权,不禁让小知为其竖起大拇指。有时维权不仅仅只能自己单枪匹马。正所谓,人多力量大,这不双方的联手就成就了一番事业。
2012年4月,被告杨某一人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恒源祥彩羊(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一个月后变更公司为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同年4月,被告杨某受让了“恒源彩羊”商标,并授权给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2012年6月,被告巴布黎公司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正式成为涉案“恒源彩羊”商品在中国地区内服装、服饰系列产品唯一生产、销售机构。
2012年11月,被告刘某在实际经营中购进恒源彩羊公司的“恒源彩羊”商品后,以“恒源祥”公司山东地区总代理的身份对“恒源祥”品牌商品和“恒源彩羊”商品进行混合销售。同年11月,被告辉营公司举办的品牌服饰特卖会上出现了“恒源彩羊”品牌羊毛衫。
2013年2月,恒源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再次更名为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之一。
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认为,5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对其品牌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并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5被告诉至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述5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上述5被告需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恒源祥公司与彩羊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一审判决后,被告杨某、刘某及巴布黎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彩羊针织有限公司诉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巴布黎江南织造有限公司、杨某、刘某、上海辉营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尘埃落定。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恒源彩羊”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明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5被告需停止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恒派彩羊公司、巴布黎公司、杨某需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9万元,刘某需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4万元,辉营公司需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0元。
来源:中工网
原作者:陈颖颖
文章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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