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4字对于证券行业的相关公众而言可能并不陌生。而国信证券公司欲将其企业字号“国信”二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金融服务、发行有价证券等服务上时,却因遭遇保险、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的在先“国信易家及图”商标而被驳回。此后,国信证券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的商标权属追索。
注册申请遭遇驳回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即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由国信证券公司于2012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证券交易行情、基金投资等第36类服务上。
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于2013年7月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国信易家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面对申请商标接连遭遇被驳的结果,国信证券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终审判决可以注册
据悉,在该案诉讼阶段,国信证券公司提交了大量新闻媒体报道、国信证券公司所获得的荣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与宣传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该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较高声誉,且申请商标经过其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与该公司建立起了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信”作为我国金融行业企业的常见字号,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的认读部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属于系列商标,进而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外,国信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国信证券公司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国信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信证券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案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申请商标,但引证商标系由抽象房屋图案与“国信易家”文字组合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文字组合、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小知有话说:
商标注册有风险,驳回在所难免。如果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因为违反强制规定,其成功率不高。但如果是由于与某在先的商标近似,那这个就属于主观性的问题。商标审查员很多,而审查的规则也具有弹性,因此判断商标之间是否近似,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若您的商标驳回理由是与某在先的商标近似,小知还是建议您进行驳回复审。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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