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福”合川桃片有100多年历史,是中华名小吃。温江“同德福”是合川“同德福”公司一销售经理创建的,有10多年时间。后来,温江“同德福”将“同德福”注册为商标。
温江“同德福”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状告老字号合川“同德福”侵犯注册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而合川“同德福”公司则反诉温江的公司,说该公司虚假宣传。
重庆高院最终判决:合川“同德福”属于善意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可继续使用;而温江“同德福”宣传自己有百年历史、老字号,属于虚假宣传,应立即停止。
善意使用 合川同德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温江同德福的诉求,重庆高院的生效裁判认为,余晓华及合川同德福与温江同德福经营范围相似,存在竞争关系;其字号中包含“同德福”三个字与温江同德福的“同德福TONGDEFU及图”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其登记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温江同德福无法举证“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即便他人将“同德福”登记为字号并规范使用,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因而不能说明余晓华将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为“同德福”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而且,在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期间,“同德福”商号享有较高商誉。余晓华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商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将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
因而,余晓华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及公司名称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再判决 温江同德福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合川同德福的反诉诉求,法院则认为,温江同德福的网站上登载的部分“同德福牌”桃片的历史及荣誉,与史料记载的同德福斋铺的历史及荣誉一致,且在其网站上标注了史料来源,但该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其与同德福斋铺存在何种联系。
此外,温江同德福还在其产品外包装标明其为“百年老牌”、“老字号”、“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等字样,而其“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1998年,就其采取前述标注行为的依据,温江同德福也没有举证证明。
综上,温江同德福的前述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虚假宣传。(记者 王英占)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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