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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缘绮”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6-04-22

案情简介:

滨州市龙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5220254号“缘绮”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5220254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第11406888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和第 6980624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不尽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文字部分的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上区别明显,不会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任何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第一,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设计、排列组合、整体外观上不同。

第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呼叫方面不同。

第三,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含义方面不同。

二、若按照本案的近似判定标准,申请在后的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二也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也可以从侧面说明申请商标同两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因此,根据审查标准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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