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秋宝注册申请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15658937号“图形+绿煜仙仔”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1565893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 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维护已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都是图文组合商标,但是两商标在整体外观、图形设计、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开来,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对比图:
总之,申请商标“绿煜仙仔”是申请人臆造的商标名称,表达了申请人立志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健康、天然食品的企业信念,商标具有其独创性,其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图形设计、呼叫、整体含义、尤其是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文字部分即可辨别出商品的来源,其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不应该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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