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状告北京跨足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跨足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宣判,判决跨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三六一度公司8000元。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诉称,本公司享有第3576467号361°注册商标(以下简称361°)的商标专用权,并在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该商标。我公司对该品牌产品实行区域代理制,销售商需与原告公司订立区域代理合同并由原告公司出具授权书后方可销售361°产品。2010年10月,原告发现跨足公司销售了假冒361°运动鞋,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跨足公司停止销售侵犯361°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被告跨足公司同意三六一度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但不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并称其销售的361°运动鞋就是三六一度公司生产的正品鞋且有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两只型号大小不一样、鞋盒及包装袋均显示为“鸿星尔克”品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与正品鞋存在明显差别,甚至连包装都非361°的配套包装,故认定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系侵权商品。此外,跨足公司表示其销售的361°运动鞋有合法来源的陈述和证据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故法院认定跨足公司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享有的361°商标专用权。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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