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取名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选用法律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的商标,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等。如今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注册商标不再是大型公司的专属,成了寻常百姓的致富需求。但有几个标志是万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你晓得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知道了以上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注册商标时就要规避以上字眼、图形和符号,节省你的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沟沟壑壑”,实在是一篇宏伟的哲学命题,但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注册商标交给中细软,你就请好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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