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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经销部销售冒牌文具被请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1-01-17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阿龙文体经销部,因为销售假冒“晨光”牌文具,被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质监部门查封后,又被其一纸诉讼告到了法院,晨光公司认为其侵犯商标专用权。在1月16日,宁夏自治区高院发布,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张耀龙停止侵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随后记者从中华商标超市那里查询到,广东省潮阳市中韩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晨光”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在2004年9月21日,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受让了“晨光”商标。在200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笔商品上的“晨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诉,在2007年9月宁夏银川市质监局,以个体工商户业主张耀龙销售假冒“晨光”牌文具为由,查封了阿龙文体经销部经销的“晨光”牌中性笔7760支、笔芯76800支及其他物品。2008年9月,根据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再次投诉,银川市质监局又查封了该经销部经销的“晨光”牌中性笔和笔芯。银川市质监局经查证认定,张耀龙经营的阿龙文体经销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文具。在2008年12月1日,该局对该经销部作出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中性笔441盒、笔芯1504盒,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晨光公司又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张耀龙起诉到法院。

  最后,银川中院审理后认为,晨光公司主张由张耀龙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末提供支出费用票据的原件等。于是判决张耀龙立即停止对晨光公司“晨光”牌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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