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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售假“登喜路”商品 酒店内商家被判赔偿3.5万

    发布时间:2011-01-17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一起售假名牌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厦门某酒店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赔偿原告英国“登喜路”商标合法持有人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事情是因厦门某酒店的服饰店内销售假冒“登喜路”品牌的商品而引起的。

  “登喜路”商标合法持有人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下称邓希尔公司)成立于1893年,是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之一,主要从事皮具、服装、眼镜等领域的生产和销售商业活动。中国有多家“dunhill(登喜路)”专卖店,200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将dunhill(登喜路)商标名列其中。

  经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酒店商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带有仿冒DUNHILL标志的皮包一个,价格为580元,商场工作人员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前往酒店大堂服务台办理了付款手续,并且服务台工作人员开具了“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其中讼争商品的银行转账单上显示的商户名称为该酒店名,发票的出具商户也为该酒店。于是,邓希尔公司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及费用支出201430元,并在媒体及经营场所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被告厦门某酒店辩称,酒店商场是出租给案外人许某经营的,侵权商品是由许某出售给客户的,仅为方便客户需要才代为收款并开具发票。

  法院方面认为,讼争商品付款的银行转账单以及开具的发票显示,收款商户及开具发票商户均为被告酒店,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确认该商品是由被告酒店出售。

  因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厦门某酒店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系列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的价值、商品的类型、畅销度、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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