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出现了自去年10月份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首例假冒注册商标案。
因与某太阳能生产企业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生产销售假冒该产品的方法泄愤而触犯刑律。日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对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二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7万元。
事件回顾: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该太阳能公司因代理权发生矛盾,遂心生不满,后通过网络结识了在浙江省经营太阳能热水器厂的被告人黄某某,张提出让黄为其仿制假冒的该款太阳能热水器,在得到黄同意后,张某某向黄某某提供了一台该系列太阳能热水器正品作为仿制的样机。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黄某某分三批为被告人张某某仿制了假冒的该系列太阳能热水器共计数百台,并将这些外形、颜色、商标图案、机身钢印、外包装等均与该原产太阳能热水器完全相同的假冒产品运至安庆,销售给张后得赃款16万余元。随后,张某某陆续将其中的大部分假冒的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到安庆市望江县、潜山县和池州市东至县等处,销售总价值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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