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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最多可判刑7年

    发布时间:2011-01-1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规定了,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是衡量是否构成侵权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就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都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意见》中还针对通过信息网络所实施得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等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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