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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因不服判决状告商标委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0-12-23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因与德国化工巨头巴斯夫欧洲公司在一个商标权上出现争议,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 (以下简称商标委)裁定撤销 “红狮犸及图”商标的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祥云集团),因不服上述裁定而状告商标委一案,经法院判定,祥云集团在一审中胜诉,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委此前的裁决,并重新审议此争议。

  近期,化肥行业内有关商标的纠纷愈来愈多。此次是我国民营企业在与外资巨头就商标权争夺中少有的获胜案例。

  12月22日,祥云集团委托代理人侯化崇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委已向高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还未立案。

  商标权之争议

  巴斯夫与祥云集团起争议商标是两家企业各自注册的“狮马牌”商标和“红狮犸及图”商标。

  据法院的判决书,“狮马牌”商标是由巴斯夫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7年9月3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经续展专用期至2017年9月29日止。

  作为国内大型民营化工企业的祥云集团于2003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红狮犸及图”商标,并于2005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混合肥料、磷肥 (肥料)、化学肥料、工业用化学品、三氯生(工业用化学品)、硫酸、氟硅酸钠等,专用期至2015年8月27日止。

  2008年7月,巴斯夫以祥云集团注册的“红狮犸及图”商标是对其在先申请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狮马牌”商标的故意模仿、误导公众为由,向商标委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

  今年4月6日,商标委以两个商标因文字构成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两个商标所指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裁定撤销了祥云集团“红狮犸及图”在化肥、混合肥料、磷肥(肥料)、化学肥料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祥云集团董事长胡华文表示:“我们不服这个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10月22号本案开庭了。”

  一审判商标委撤销此前裁定

  商标委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巴斯夫公司也表示,生产的“狮马牌”肥料早在二十世纪初已进入中国市场,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个商标应当被判定为近似。

  对此,祥云集团指证,两个商标从音形义、整体外观、颜色、立体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上,两个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祥云集团认为,“红狮犸及图”在行业及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撤销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公平市场秩序。

  此案最后认定,两个商标虽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但还包括图形设计,显著性较强,两个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存在较大差异,且 “红狮犸及图”已实际使用多年。

  此前,祥云集团向商标委会提交了商标实际使用和宣传证据,商标委在裁定中未对此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述,法院认定此显属不当,并撤销商标委之前作出的争议裁定书,并要求重新作出争议裁定。

  商标委提起上诉尚未立案

  对一审的判决,商标委决定上诉。侯化崇说,高院现在还未立案,二审开庭的时间还没有确定。

  据记者获得的商标委上诉状称,“红狮犸及图”,文字部分为“红狮犸”,其中“红”为修饰词,显著部分为“狮犸”。“狮马牌”,显著部分为“狮马”。两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字形相近、读音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虽然争议商标含有图形,但共同使用在类似商标上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是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一审判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此外,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知名度可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商标委认定两个商标时已将知名度证据考虑在内,无须另行评述。因此,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商标的近似不一定是侵权,关键是看有没有混淆,混淆基本就是近似,但近似不一定混淆。法律的认定应该考虑商标的本意是起区分作用,只要不被消费者混淆就不应该认为是侵权。这才是立法的本意,因为商标资源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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