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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商标陷入乱斗 是驰名商标还是可撤销商标?

    发布时间:2010-11-25

  围绕不同商品类别的两件“奥普”商标,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与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现代公司)数次交锋,引起诸多关注。

  在这份2009年11月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交的商标争议申请中,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杭州奥普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浙江现代公司拥有的第1737521号“奥普”商标,法律依据只有一个,要求认定杭州奥普拥有的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为驰名商标。

  “这可能是杭州奥普想要撤销对方商标的唯一办法。”商评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毕竟争议商标已经过了8年(注一般商标的争议期在5年之内),只有依靠认定驰名商标来扩大保护了。”他同时强调:“认定‘奥普’为驰名商标不是在现在的时间点来判断,而是要回到争议商标申请的时间来判断,判断的依据就是争议商标申请日前3年杭州奥普的商标是否已经达到驰名的要件。”

  据记者了解,浙江现代公司拥有的“奥普”商标申请于2001年3月,也就是说杭州奥普必须要提供1998年至2000年商标使用的证据来证明其当时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据业内人士透露,凌普公司(第1737521号“奥普”商标现在实际使用人)和杭州奥普交锋已经很多次了,关键在于双方对于集成吊顶的市场都想最大限度占有,而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拥有的两件商标都不能涵盖“集成吊顶”这个商品类别,一个在第6类,一个在第11类。

  “商品更新速度快,有些的确现在的商品分类表中没有涉及,再加上翻译的原因可能在实际中会出现一些不准确。”从事多年商标代理工作的袁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可能出现的商品交叉,使得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权利受益者。”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杭州奥普和浙江现代公司已经有几次亲密“接触”,双方已经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中进行过较量,现在这种较量还在继续。据悉,杭州奥普以侵犯第11类“奥普”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凌普公司经销“奥普集成吊顶”的行为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并诉至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此前,浙江现代公司则以侵犯第6类“aopu奥普”商标专用权为由,对杭州奥普及其经销商经销“奥普浴顶”的行为,向上海、安徽、南京等地工商局进行投诉,并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在案件之外还纷纷扯进了许多其它因素,“浙江的民企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有亲戚熟人关系的帮衬很正常,拥有其他商标并不代表什么。”一位浙江企业家告诉记者:“杭州奥普在创业初期也是以外资身份开拓市场的。”

  有关人士表示,对浙江现代公司的“奥普”商标提出撤销,如果杭州奥普赢了,就将“一劳永逸”地搞定“奥普集成吊顶”市场,在双方所有的接触碰撞中,“奥普”商标撤销与否的争议案件是关键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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