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自然人詹某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味多美”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即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第3218375号“味多美” 注册商标继续有效。此前,詹某以该商标与其第1749147号“多美味DUOMEIWEI及图”商标近似为由,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味多美”,但未获得商评委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第3218375号“味多美”与引证商标第1749147号“多美味DUOMEIWEI及图”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对此,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为单纯的文字商标,由标准印刷体汉字“味多美”3个字组成,而引证商标是斜体文字“多美味”、拼音“DUOMEIWEI”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其次,虽然两商标的汉字组成字数及文字相同,但文字的具体排列顺序不同,整体外观形态不同,二者的字体、含义、呼叫均存在明显的差异;再次,争议商标已经过较长期的实际使用,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二者已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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