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不满自己的注册在第9类和第28类“SPARQ”商标被驳回,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耐克国际有限公司通过领土延伸国际注册于2005年3月取得了第G861465号“SPARQ”商标,分别申请注册在第9类、第28类、第38类和第41类。其中,第9类和第28类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国际注册取得了第G861465号“SPARQ”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与引证商标第G558364号“SPAR”从整体外观、字母顺序上均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第9类上的注册只剩下灭火器,所以并不构成相关商品类似。
商评委答辩称,两件商标均是由英文字母构成,第G861465号商标只比引证商标多一个字母,且两件商标在体育用品上类别相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了近似商标。
对于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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