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从昨天起正式开始实施,这项规定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这是两岸经济往来的又一重大突破,意味着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即以台湾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日,以避免被抢注。
随着两岸经济往来的不断发展,在津居住、工作的台湾人在数量上比较集中,在津投资设厂的台资企业也很普遍。这个新规在本市将起到重要作用。就这项新规,记者采访了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所长米阿前。米阿前认为,这项新《规定》是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而制定的,这是海峡两岸求同存异,从促进两岸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原则出发,妥善解决两岸关系的一个重要举措。
这项新《规定》对台湾企业以及大陆设立的台资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在大陆设立的台资企业大多数为台湾企业的子公司,这些台湾企业在台湾已先期进行注册或申请,而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在一个地方申请商标后再到另一个地方申请,很可能会遭受抢注,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遭到抢注的知识产权会使权利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新《规定》使台湾法人及自然人在大陆可以抢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机,无疑对两岸经济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米阿前在此提醒设立在本市的台资企业,该规定虽然是从昨日开始实施,但追溯期可到2010年9月12日,9月12日以后已在台湾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尚未在大陆提交注册申请的台湾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新规定,在台湾提交申请日的半年内抓紧提交商标注册优先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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