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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大有”告赢“香港大有”

    发布时间:2008-11-14

       新会大有凉酱园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大有”)是个有着200多年历史老字号,2005年11月中旬,当新会大有派员前往香港商标注册处申请商标注册时,发现被一姓戴的江门居民抢先注册,其注册的产品类别覆盖了新会大有的大部分产品。此后,“新会大有”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戴某在香港“大有”商标的注册、宣布其商标注册无效。

  在香港经过三年半的两次聆讯审理,该案终于有了结果,负责该案审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先后于2008年10月27日和11月3日分别发出命令和宣告,戴某在香港注册的“大有”商标无效,对其2004年11月17日在香港注册的“大有”商标予以撤销。11月10日,内地“大有”商标注册人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艳”)收到了香港知识产权署的裁决书。

  本报讯 (记者黄文生、通讯员 黄少玮)日前,新会大有凉酱园食物有限公司“大有”商标在香港遭恶意抢注案终于有了结果,香港知识产权署裁定江门居民戴某在香港的大有商标无效,撤销戴某的香港大有商标注册。

  日前,反抢注胜诉的“新会大有”已根据香港有关法律和该案的判决,即时启动了“大有”商标在香港的注册申请。

  百年“大有”遭人在港抢注

  说起新会大有凉果,江门五邑地区的居民和海外乡亲几乎无人不知晓,是新会地方特产“三宝”之一,创办于1799年的新会大有是江门市最古老并素负盛名的传统食品加工企业,多年来大有食品不但行销省内外,而且出口远销多个国家,去年通过考评,被广东省推荐申报全国第二批“中华老字号”。

  新会大有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企业改制后,“新会大有”获准国家许可继续使用在国内已注册的“大有”商标。为保护大有产品在境外的合法经营权益,“彩艳”先后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大有”商标。

  2005年11月中旬,当新会大有派员前往香港商标注册处申请商标注册时,发现被一姓戴的江门居民抢先注册,其注册的产品类别覆盖了新会大有的大部分产品。这就意味着一向在香港享有一定名气的新会大有牌产品,均不能在香港销售和经营,从而彻底丧失了香港市场。

  抢注者索要80万元转让费

  就在大有商标在香港被人抢先注册后不久,一个神秘的电话打给彩艳股份主要负责人,要求约谈有关香港大有商标转让事宜。“彩艳”应邀派员赴约。

  “彩艳”参与约谈人员告诉记者,约谈中抢先注册了大有香港商标的戴某对“彩艳”人员说,根据他本人向当地税收部门了解掌握的新会大有销售经营货值总量算,他提出了香港大有商标转让费为120万元,但考虑到大家都是江门人,转让费可以下调,但底线是80万元。

  “新会大有”赴港打官司

  “彩艳”经办人员告诉记者,经调查了解,发现戴某注册香港大有商标后,在香港和内地既没有生产,也没有经营销售与新会大有同类产品,却向新会大有索要高达80万元的转让费,其为牟利抢注的目的是显然的。“彩艳股份”决定赴港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商标权益。

  2005年4月20日,香港知识产权署高标注册处正式受理了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戴某在香港“大有”商标的注册和要求宣布其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并先后于2006年10月16日和2008年7月16日分别进行了两次聆讯(第二次戴某方缺席)。

  激辩

  “彩艳”和戴某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激辩。

  “彩艳”诉讼代理人指出,“大有”商标是“彩艳”独家许可下属企业“江门市新会大有酱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而“彩艳公司”是“大有”商标的真正创造者和所有者,被诉人戴某是出于恶意模仿了“彩艳公司”的商标,通过在香港抢先注册,以获取“彩艳股份”的良好信誉。据此向香港商标注册处提出申请宣布戴某在港注册的“大有”商标无效。

  戴某在呈交香港商标注册处的反陈述中辩称,“彩艳公司”虽然在内地注册了“大有”商标,但在香港并未有注册和使用,不具备享受特殊保护的条件,并且还指出“彩艳公司”的大有商标与戴某在港申请注册的“大有”商标在有明显区别,否认恶意模仿的指控。

  裁决

  经过长达三年半的诉讼,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先后于2008年10月27日和11月3日颁发命令和作出裁决,撤销戴某的香港大有商标注册,裁定和宣布戴某在香港的大有商标注册无效。

  香港商标注册处负责审理本案的负责人经审理后认为“彩艳公司”的“大有、DAYOU及图”商标在戴某在香港注册大有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已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一带长久使用,是具有知名度的商标。香港主审人员在裁决书上还强调,戴某的行为无疑是希望借着“大有、DAYOU及图”商标的显著特性及国内外的商誉或声誉而加以不公平的利用,牟取自身利益,因此依照香港的有关法律裁定并宣布戴某在港注册的商标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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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判令江门立邦改名、赔礼道歉并赔30万元

  本报讯 (记者黄国金 通讯员江中宣)2005年5月,江门立邦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立邦)将“立邦”登记为企业名称中文字号部分,2006年3月被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立邦)发现后,双方随即展开了一场诉讼战。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江门立邦变更企业字号、通过媒体向中国立邦赔礼道歉和赔偿中国立邦30万元的判决。

  中国立邦是一家生产油漆的企业,该企业在2003年8月受让了立时集团公司所有的“立邦”文字商标。而江门立邦是立邦漆(香港)某化工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2005年5月,江门立邦将“立邦”登记为企业名称中字号部分,并在相同产品中突出使用。2006年3月,中国立邦发现江门立邦在产品中使用“立邦”的字样,并直指江门立邦侵权。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门立邦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其企业名称对中国立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并对中国立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江门立邦于判决生效10日内到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企业字号手续,不得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立邦”文字、停止销售并回收外包装含有“立邦”字样的产品;同时向中国立邦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后,江门立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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