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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获驰名商标要追刑责

    发布时间:2008-11-14

       成都律师建议:

  作假获驰名商标

  要追刑责

  昨日,记者获悉,对于备受社会关注和争议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一事,最高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昨日,成都首份建议提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邵兴全提建议,针对有的企业打假案,通过司法手段不惜成本和手段获得认定驰名商标问题,司法解释应规定予以撤销,并给予惩罚,对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以其在中国境内主要地域驰名的事实为根据。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其在中国境外驰名的事实。

  因驰名商标极具市场价值,一些地方政府将争创驰名商标纳入政绩考核,予以重金奖励。为此,近年来成为热门的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获得驰名商标,甚至出现了一些怪现象:很多沿海企业起诉偏远山区的小个体户,起诉刚注册的新公司,不惜成本和手段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开庭时,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的争辩情景不多,个别案件的被告甚至对原告的主张全部承认。

  对这种打假案目的在于获得驰名商标的现象,邵兴全称,司法解释却没有相应处理。“这种行为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邵律师为此建议,如果法院在审理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发现企业间有作假现象,应当立即将案件作为普通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并对该企业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行冻结,即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能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还可追究企业及负责人相关责任。对于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事后发现其有作假问题,应当撤销其驰名商标,并对企业和当事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严重的甚至还可以追究企业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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