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公民西尔维奥·塔尔基尼(Silvio Tarchini)系“FOXTOWN及特定狐狸图形”图文作品著作权人,去年和今年,其在沪与上海富客斯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打了两场官司。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两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同时作出一审判决,富客斯公司被判侵权,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就著作权要求赔偿合理调查费用1欧元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设计的“FOXTOWN及特定狐狸图形”于1995年9月作为商标标识向瑞士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并获得注册。2005年4月,我国国家版权局根据其申请亦颁证确认其享有著作权。
2003年7月,成为富客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陆先生以与原告作品类似的“FOXTOWN及狐狸图形”,向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公告期间,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就已经提出异议且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
2003年8月,富客斯公司成立,并获得许可使用陆先生之上述申请的商标标识,公司随后在其经营“顶级服饰展售中心”、“运动休闲中心”等的世贸商城、中融国际商城、大西洋百货等处广告牌、购物袋、贺卡等处,以及公司网站的相关网页上使用涉案标识。
法院将中外两“狐狸城”商标比对后认为,两者在要素、构图、色彩等主要方面给人的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仅有线条、轮廓等细微差别。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瑞士与我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虽然陆先生称“狐狸城”标识图案属于公有领域,且来自于友人赠送,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可以认定该标识是在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作品基础上稍作修改而形成,受让该商标的富客斯公司擅自将其在经营活动中大量复制使用的行为,构成对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著作权的侵害;并且,该著作权纠纷为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故法院无须以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与陆先生之间正在进行商标异议程序结果为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富客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对“FOXTOWN及特定狐狸图形”享有的著作权;在《解放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元(1欧元)。
据悉,在同时判决的双方之间另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富客斯公司确实存在将自己与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在瑞士独家经营的FOXTOWN工厂直销购物中心之间的关系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损害了作为“FOXTOWN”品牌独家经营者的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的合法权益,但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尚无证据证明因此已遭到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富客斯公司立即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但对西尔维奥·塔尔基尼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的诉讼请求则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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