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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乐叔和虾仔》起纠纷

    发布时间:2008-11-10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漫画家华佛尘就漫画《乐叔与虾仔》上诉《周末》画报原主编洪斯文与广州日报社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洪斯文并无捏造的成份,广州日报的文章对上诉人也没有侮辱、诽谤的报道,驳回上诉人的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周末》画报曾连续22期刊登漫画《乐叔与虾仔》,其中有14期署名是华佛尘,其余署名为他人。广州日报娱乐版曾称《乐叔与虾仔》创作中“洪斯文花了不少心思”。华佛尘认为自己是该漫画的创作人,广州日报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漫画《乐叔与虾仔》的著作权人至今尚未确定,为此提起名誉权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报道中并没有侮辱、诽谤华佛尘的事实,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认为,由于上诉人是否享有该漫画的著作权与本案的名誉权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审查。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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