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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住友”商标之争

    发布时间:2008-11-10

本报曾经报道过的、历经11年之久的“住友”商标之争(详见本报2008年8月1日第5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住友)的诉讼请求,对江苏省如东县住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化工)注册的第1209774号“住友”商标权维持一审原判。至此,这场有关“住友”商标的纠纷落幕。
一方是日本的知名公司,一方是中国本土企业,两者的纠纷是围绕如东化工申请注册的一件“住友”商标展开的。据了解,早在1997年,如东化工在第31类申请注册了“住友”商标,其注册申请号为第1209774号,核定使用商品是饲料、非医用添加剂,在商标公告期内,日本住友提出异议,称其已经在“生鲜果物”商品上注册了第217743号“住友”商标,也是在第31类。日本住友称,两者属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对方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撤销第1209774号“住友”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第1209774号商标与日本住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而且如东化工的企业字号也是“住友”,与其商标名一致,第1209774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1999年12月,商标局作出对第1209774号住友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日本住友不服裁定,于2000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查明,日本住友有一定的历史,在中国在先注册了一系列“住友”商标,但提供的材料并无法证明其“住友”商标在中国已经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2007年5月,商评委依法作出裁定,对第1209774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日本住友不服裁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东化工注册的第1209774号“住友”商标与日本住友引证的商标虽然都在第31类,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日本住友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日本国内的知名度,无法证明该商标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也不能作为认定日本住友的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日本住友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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