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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终归娃哈哈

    发布时间:2008-11-10

        引人注目的“达娃”之争有了新的进展。记者近日从娃哈哈集团获悉,该公司已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出裁决的申请。

  娃哈哈方面就此宣布,双方对“娃哈哈”商标归属争议有了最终的结果,即娃哈哈商标被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所有。

  “娃哈哈”商标所有权是“达娃”之争的核心。此事源于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达娃”双方曾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商标转让协议》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娃哈哈集团”)和达娃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食品公司”)签订,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未予核准。为此,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这便是有了所谓的“阴阳”合同,并引发了此后的一系列争议。

  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厘清商标归属,娃哈哈方面根据当时双方在《商标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于2007年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娃哈哈集团与食品公司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6月14日正式受理了娃哈哈的这一申请,并于2007年12月初正式裁决终止有关“娃哈哈”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

  此后,达能又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达能的申请理由是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超越仲裁范围的情形”。今年7月,杭州中院两次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了娃哈哈和达能双方的理由,并于7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达能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该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上诉。至此,双方围绕“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长达一年多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确认“娃哈哈”商标依法归属娃哈哈而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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