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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ma”商标未确权使用不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08-11-06

原告购买裸钻后,发现收据上的“Anima中心”并不存在,遂以商家欺骗消费者为由提出“退一赔一”。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懿西公司退款1.97万元,对原告“赔一”诉请不予支持。
据悉,去年12月2日,张女士在上海国际黄金玉石展览会“Anima中心”展台上购买方形钻戒一枚,价款为1.97万元,“Anima中心”出具了收据。两天后,张女士到“Anima中心”用方形钻戒调换了一颗价值1.3万余元的裸钻,并制定成钻戒,预付定制款2280元,“Anima中心”调换了原收据,并承诺多退少补。数日后,“Anima中心”通知张女士钻戒已做好,可前去领取。因双方在开具发票上发生纠纷,钻戒目前仍在商家处保管。
其后,张女士将商家告上法庭。张女士称,她了解到根本没有名为“Anima中心”的注册公司,商家虚构不存在的公司骗取消费者预付款,构成欺诈行为,故要求“退一赔一”。
法庭上,懿西公司辩称,“Anima”是公司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存在欺诈,现同意将价款退还张小姐。
法院查明,懿西公司申请“Anima”作为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于去年9月17日受理该申请。法院认为,“Anima”系懿西公司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并不构成欺诈,故张女士要求“赔一”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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