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虹康王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60万元
本报讯 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滇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围绕着“康王”商标而开展的旷日持久的商标战争,又有了新的进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由于此前云南滇虹在3类化妆品上注册的康王商标已经被撤销,因此被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也随之丧失了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基础,其使用行为构成了对汕头康王的侵权。
从汕头康王2002年受让“康王”商标以来,汕头康王与云南滇红两个“康王”并存已经有6个年头,而自从两家企业在洗发水领域狭路相逢以来,围绕“康王”商标而产生的纠纷就不断发生,曾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诉讼,此外汕头康王公司还曾经为云南滇红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康王”商标是否应该被撤销,而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推上了被告席。而在广东省高院刚刚审结的“康王”侵权之诉中,汕头康王公司恰恰是因为在与商评委的诉讼中获胜,拿到了法院最终认定昆明滇虹公司侵权的关键依据。
今年6月6日,国家商评委决定撤销云南滇虹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康王”商标。广东省高院据此认定昆明滇虹公司在其洗发产品上使用与汕头康王公司类似的“康王”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目前,两个“康王”的争夺之战已经从单纯的商标侵权进入到了更为激烈的不正当竞争阶段。广东省高院根据相关调查认定,昆明滇虹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最终判决昆明滇虹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汕头康王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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