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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10-06-02

  保护“   ”、“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5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沂水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沂水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杜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移交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杜XX自2006年开始多次购进标注“维维”、“黑牛”字样的机包豆奶粉20.1吨,同期购进标有“维维”或“黑牛”字样的豆奶粉包装袋分别为10000个和28000个左右,购进“维维”、“黑牛”豆奶粉包装箱2000个左右。购进上述机包粉及包装标识后,杜XX在家中生产加工标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名、“维维”商标和标注“广州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厂名、“黑牛”商标的豆奶粉共计2000箱左右,加工后全部销售给西安市赵X,经营额为160000元人民币。
      经查,使用在豆奶粉、豆粉等商品上的“  ”商标,是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420552号;使用在豆奶粉(以奶为主)等商品上的“  ”商标,是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731654号。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杜XX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制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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