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与新罗区经贸委、区畜牧水产局等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中,发现位于新罗区小池镇XX村319国道边的一家屠宰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已由新罗区经贸局立案查处),并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实,张XX和章XX自2008年6月22日开始,租赁场地、搭建厂房、修建冷库等,在没有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开始从事生猪屠宰和猪肉制品加工业务。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该二人又委托龙岩市新罗区XX编织袋加工厂、龙岩市新罗区XX纸箱厂、龙岩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印制了带有“润乡”商标的塑料编织袋8700条、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7352个,并使用上述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包装其生产销售的生猪产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生猪制品79.349吨,其中生产的但尚未销售的用上述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生猪产品21.45吨。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现场发现的用上述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生猪产品21.45吨,以及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6607个、塑料包装袋1475条进行了查封扣押。
经查,使用在猪肉食品、肉等商品上的第4104679号“ ”商标,是龙岩市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张XX和章XX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生猪产品上使用与第4104679号“ ”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润乡”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6日对张XX和章XX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6607个、塑料编织袋6665条;3、没收带有“润乡”商标的生猪产品21.45吨;4、罚款人民币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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